(2016)湘100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集春诉黄小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集春,文爱香,黄小风,陈书英,陈美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108号原告:陈集春,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文爱香,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黄小风,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陈书英,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陈美英,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陈集春诉被告文爱香、黄小凤及第三人陈书英、陈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集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集春的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集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集春承担。审 判 长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亚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