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集春诉黄小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集春,文爱香,黄小风,陈书英,陈美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108号原告:陈集春,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文爱香,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黄小风,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陈书英,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陈美英,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陈集春诉被告文爱香、黄小凤及第三人陈书英、陈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集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集春的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集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集春承担。审 判 长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亚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