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熊仁友申请执行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仁友,周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仁友,男,生于1955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周长江,男,生于1956年8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2016)川17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和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6)川1702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熊仁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长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长江在银行的存款3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谌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