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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朱兴志与马璘借款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兴志,马璘,深圳市翔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兴志,住云南省宣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璘,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翔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沙路78号樟树布综合大楼7楼703B。法定代表人:马璘。上诉人朱兴志因与被上诉人马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兴志的上诉请求为:撤销(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739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借款39963.09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马璘、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翔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确认其向第三人借款,并主张已通过向第三人提供劳动的方式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对该主张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并根据实际转账情况和双方的约定确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第三人将其对上诉人的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并通过诉讼方式通知上诉人,原审据此认定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清偿借款责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审理过程中,已向上诉人合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上诉人主张其未收到相关通知,债权转让无效,缺乏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朱兴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由上诉人朱兴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