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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董科申请陶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科,陶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49号申请人董科,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陶夏,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申请人董科为与被申请人陶夏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陶夏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陶夏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