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学珍与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珍,刘继斌,陈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947号原告:郑学珍,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继斌,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在明,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刘继斌妻子。原告郑学珍诉被告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26日郑学珍申请追加刘继斌妻子陈在明为本案被告,并提交了保全申请。郑学珍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学珍撤回全部诉讼请求与诉讼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珍撤回起诉;准许原告郑学珍撤回保全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620元,由原告郑学珍负担。审判员 杜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