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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药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上海苏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药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海苏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633号原告:浙江省诸暨市人民药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杨柳诚。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宪成,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苏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浙江省诸暨市人民药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苏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苏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海平人民陪审员  顾 建人民陪审员  顾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益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