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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莫海钧与彭福生、项晚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钧,彭福生,项晚英,项柏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437号原告:莫海钧。被告:彭福生。被告:项晚英。被告:项柏善。原告莫海钧与被告彭福生、项晚英、项柏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莫海钧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海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海钧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9元,由原告莫海钧负担。审判员  柳小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