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莫海钧与彭福生、项晚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海钧,彭福生,项晚英,项柏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437号原告:莫海钧。被告:彭福生。被告:项晚英。被告:项柏善。原告莫海钧与被告彭福生、项晚英、项柏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莫海钧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海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海钧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9元,由原告莫海钧负担。审判员 柳小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