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桂青与赵海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青,赵海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580号原告:张桂青,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赵海全,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张桂青与被告赵海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桂青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桂青负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