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桂青与赵海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青,赵海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580号原告:张桂青,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赵海全,男,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张桂青与被告赵海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张桂青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桂青负担。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