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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庆上诉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格根图雅,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庆于2016年10月8日以与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李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坤审判员 宋 晖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和云书记员 郑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