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秀婴与李明亮、陈爱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婴,李明亮,陈爱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531号原告:黄秀婴,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李明亮,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陈爱金,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黄秀婴与被告李明亮、陈爱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黄秀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秀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由黄秀婴负担。审判员 黄清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游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