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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明贤与李伟、陈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贤,李伟,陈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1254号原告谭明贤,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王洪,广西桂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陈海红,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贤被告李伟、陈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贤于2016年9月20日以诉状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伟、陈海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明贤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陈海红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贤撤回对被告李伟、陈海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明贤负担。审判员 吴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