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1202号原告:曹某,女。被告:谭某,男。原告曹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谭子墨于××××年××月××日出生。双方婚后前一段时间感情尚可,但自儿子出生之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不务正业,不尽家庭义务,2013年被告染上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起诉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谭子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3、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谭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谭某于2006年4月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谭子墨。后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引起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但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如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支持,夫妻感情即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敢自成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