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安徽拜博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晓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拜博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晓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980号原告:安徽拜博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鼎盛时代广场8幢2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46415D(1-1)。法定代表人:黎昌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振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铭君,该公司职员。被告:付晓江,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政,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拜博口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晓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