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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执9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友友、李俊山、陈烈杰与王燕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李某,陈某,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965-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622民初25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燕所有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大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