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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乐山兴业物业服务公司与李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兴业物业服务公司,李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12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兴业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岷江花苑,组织机构代码67141198-6。被执行人:李铁,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1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乐山兴业物业服务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30.00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铁已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1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