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杜文富申请执行西安荣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富,西安荣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57��申请执行人杜文富,男。委托代理人黄文娟,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敏,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西安荣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文富与被执行人西安荣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标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八日书记员 康科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