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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泓与被上诉人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泓,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泓,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78巷2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英,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郭泓与被上诉人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闻天主审、审判员姜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本案中涉案房屋为郭泓、李秀坤按份共有,郭泓、刘秀坤应对欠付物业费承担共同的给付责任。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泓表示不同意单独承担物业费,故原审法院应追加李秀坤作为本案的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