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罗余权、刘登美等与刘立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余权,刘登美,刘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特6号申请人:罗余权,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住安徽省寿县。申请人:刘登美,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张祝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立婷,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余权、刘登美与被申请人刘立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余权、刘登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罗余权、刘登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余权、刘登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裕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晴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