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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洲与王洪芹、黄仁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杨洲,居民。被执行人王洪芹,居民。被执行人黄仁东,居民。本院在执行杨洲诉被告王洪芹、黄仁东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跃进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