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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艳群与宜昌市夷陵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群,宜昌市夷陵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陈艳群,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9号。委托代理人:谈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夷陵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2020013-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东湖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健,宜昌市夷陵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群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艳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艳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艳群负担。审 判 长  冯XX审 判 员  姚卫琼人民陪审员  望西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