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0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薛正林、赵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薛正林,赵友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582号原告: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姚红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芸,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薛正林。被告:赵友富。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正林、赵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方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锋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玮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