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军华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12号罪犯王军华,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王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军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三千元;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盖章的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