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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敏与张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张艺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946号原告:李敏,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资中县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艺钟,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忠(张艺钟之表姐夫),住资中县罗泉镇兴隆街**号。原告李敏诉被告张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谭春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