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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储健祥与黄添财、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健祥,黄添财,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595号原告:储健祥,男,1966年02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添财,男,1968年09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288-901。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经理。原告储健祥与被告黄添财、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储健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储健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