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文畅与王士东、张乐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畅,王士东,张乐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徐文畅。被执行人:王士东。被执行人:张乐分。本院在执行徐文畅与王士东、张乐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