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道林、马林强迫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道林,马林,王治发,杨德军,陆飞,柳启军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道林,男,1968年9月27日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定县。199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林,男,1975年2月7日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定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2016年6月2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治发,男,1981年9月14日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定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2015年6月25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德军,男,1976年1月8日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定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2015年6月19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陆飞,男,1965年1月2日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定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2015年9月1日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柳启军,男,1974年7月15日生于贵州省贵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定县。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2015年7月3日取保候审。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马林、周道林、王治发、杨德军、陆飞、柳启军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贵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道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黔27刑终46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重新作出了(2016)黔2723刑初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道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提讯原审被告人周道林,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道林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服从原判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道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观军审 判 员  姚清明代理审判员  朱一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安敏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