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州盛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朱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盛庄商贸有限公司,朱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295号原告徐州盛庄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02223-3,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人民路红叶树对面。法定代表人耿道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刚,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刚,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睢宁县。原告徐州盛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盛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盛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3108元,由原告徐州盛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