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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杜玉娇与景宏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玉娇,景宏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娇,女,汉族,农民,1984年12月6日出生,现住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宏君,男,汉族,农民,1970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洮南市。上诉人杜玉娇因与被上诉人景宏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福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玉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玉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杜玉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庆江审 判 员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