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国峰、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与陈玉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峰,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陈玉镇,陈亚倩,陈玉水,李国峰,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陈玉镇,陈亚倩,陈玉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峰,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安,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丽人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米某,院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上述两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峰(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玉镇,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陈亚倩,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所地同上。原审被告:陈玉水,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李国峰、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因与原审被告陈玉镇、陈亚倩、陈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李国峰的委托代理人蔡雨安、上诉人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玉镇、陈亚倩、陈玉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国峰上诉理由:上诉人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系民营的营利性医院,原判认定二被上诉人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不具备担保主体资格,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无效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即使认定担保无效,但认定承担连带赔偿比例明显错误。上诉人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上诉理由:上诉人作为公益属性的医院,依法不能作为保证人;上诉人对担保合同无效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审被告陈玉镇、陈亚倩、陈玉水均未作答辩。李国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5月29日,被告陈玉镇因经营生意及生活需要,由被告陈玉水及被告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8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未约定借款利率及担保期限。此有被告陈玉镇、陈玉水及被告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共同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一张为据。届期后,被告借故推诿不肯归还,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均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玉镇与被告陈亚倩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于被告陈玉镇、陈亚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陈亚倩应与被告陈玉镇共同承担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陈玉水及被告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系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陈玉镇、陈亚倩共同归还原告李国峰借款人民币2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玉水、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陈玉镇与被告陈亚倩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9日,被告陈玉镇由被告陈玉水及被告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担保向原告李国峰借款人民币280万元(其中通过原告妻子李剑云银行账户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及5月30日转账汇款给被告陈玉镇借款50万元及210万元,其余20万元为现金支付),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未约定借款利率。该《借条》主要内容如下:“借条今向李国峰借到现金280万元,大写(贰佰捌拾万元),还款期限三个月,借款用途,用于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医院资金周转,若借款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借款人:陈玉镇(签名及捺指纹印)担保人:陈玉水(签名及捺指纹印)日期:2015年5月29日担保单位: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分别加盖公章)”。届期后,被告陈玉镇未依约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遂于2016年2月16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期间被告陈玉镇主张其借款后有分三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8.2万元,但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证据,原告对此主张予以否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国峰与被告陈玉镇及被告陈玉水之间的民间借贷及担保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陈玉镇由被告陈玉水担保,向原告李国峰借款人民币28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应予认定。被告陈玉镇作为借款债务人,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陈玉镇、陈亚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亚倩又没有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被告陈玉镇个人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陈玉镇、陈亚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陈亚倩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陈玉镇辩解其借款后有分三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8.2万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陈玉镇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陈玉水系上述债务的担保人,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没有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陈玉镇、陈亚倩归还借款及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要求被告陈玉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虽然作为上述借款担保单位在《借条》内盖公章为被告陈玉镇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但该两个被告医院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客观上起到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作用,具有公益目的,不具备担保法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主体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医院不得作为抵押或担保人,本案两被告医院为被告陈玉镇向原告李国峰借款提供担保无效。该无效责任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均有过错(缔约过错责任),两被告医院过错责任明显较小,酌情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承担10%赔偿责任较为合理)。被告陈亚倩、陈玉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陈玉镇、陈亚倩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国峰借款人民币2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玉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对上述债务的10%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国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16元,由被告陈玉镇、陈亚倩、陈玉水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国峰为支持上诉人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系民营的营利性医院的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的股东协议书;2、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给陈玉镇的分红汇款列表,欲证实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系民营的营利性医院,且股东有分红的事实。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质证认为:对证据1股东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应以企业的工商登记准;对证据2汇款列表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不是原件且不能体现汇款的性质。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系民营医院,但是属于营利性医院还是公益性医院,应由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确认,股东协议书和汇款列表不能证实其是否为营利性医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陈玉镇由原审被告陈玉水担保,向上诉人李国峰借款人民币280万元,有上诉人李国峰提供的《借条》为据,该民间借贷及担保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原审被告陈玉镇作为借款债务人,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原审被告陈玉水系上述债务的担保人,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债务发生在原审被告陈玉镇、陈亚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审被告陈亚倩又没有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原审被告陈玉镇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审被告陈亚倩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上诉人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虽然作为上述借款担保单位在《借条》内盖公章为被告陈玉镇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但因两上诉人医院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备担保法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主体资格,不得作为担保人,是无效的。从导致该担保无效责任(缔约过错责任)看,出借方未尽注意之义务,借贷方随意提供担保单位,两上诉人医院对公章的保管使用随意,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上诉人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均应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被告陈玉镇、陈亚倩、陈玉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国峰、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中的表述有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6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的判决;二、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6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判决;三、上诉人淮南丽人医院、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对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10%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16元,由上诉人淮南丽人医院、上诉人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负担5500元,由上诉人李国峰负担248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 爱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上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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