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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6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佳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佳兴世尊酒店与胡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亮,湖南佳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佳兴世尊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6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小亮,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佳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佳兴世尊酒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247号。法定代表人:虢德贵,董事长。上诉人胡小亮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佳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佳兴世尊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胡小亮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小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