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124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黎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黄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