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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124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黎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罗黄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