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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张执字第1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翠,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张执字第1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永翠。被执行人张磊。本院(2000)张北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永翠于200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张北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