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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孝满与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满,潘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3208号原告:王孝满,男,1969年3月14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潘晓明,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黄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满诉被告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满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孝满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孝满负担。审 判 员  徐伟松代理审判员  李春春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蓝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