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民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沿河华汉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田进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沿河华汉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田进波,崔德华,田进江,沿河红仙肉牛养殖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民终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沿河华汉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复兴村麦子坡一组。法定代表人:崔德华,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典,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进波,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崔德华,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田进江,男,1975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沿河红仙肉牛养殖场,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复兴村。法定代表人:吴红仙,该养殖场负责人。上诉人沿河华汉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田进波、原审被告崔德华、田进江、沿河红仙肉牛养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7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7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沿河华汉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柳文辉审判员 欧根昌审判员 熊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