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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莉宝与刘慧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宝,刘慧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321号原告:王莉宝。委托代理人:王利平。被告:刘慧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宝与被告刘慧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6元,由原告王莉宝负担(免交)。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