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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六安伟能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伟能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六安伟能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枫丹翰林苑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6809876-1。法定代表人:蔡银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739918-8。法定代表人:廖贵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六安伟能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龚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