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美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651号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机场路南星湖街西侧名湖花园18幢101、102室。法定代表人:彭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翼,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春。被告:黄美芳。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苏州悦华置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