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余思昂与黄冈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思昂,黄冈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余思昂,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武汉市人,私营业主,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黄冈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066101912T。法定代表人杨伯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冈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0月2日前偿还借款1603.4万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但被执行人黄冈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冈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州区黄州大道53号宇济一号2幢104、201、109、20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及S096436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黄冈国用(2015)第001603914-1105号、001603914-1106号)。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黄冈市天鼎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再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