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怀洪与孔令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怀洪,孔令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118号原告罗怀洪,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孔令周,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怀洪与被告孔令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怀洪以被告孔令周已支付讼争款项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罗怀洪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怀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怀洪负担。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