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国师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供电局、梧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师,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供电局,梧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272号原告:陈国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明,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供电局。代表人:杨明志,该局局长。被告:梧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卢炳超,该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韬,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国师与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梧州供电局、梧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陈国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师撤诉。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计1048元,由原告陈国师负担。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显先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