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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刘雨建等十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刘雨建,章素生,温建生,陆耿其,徐圣华,张小荣,陈钟尧,范义荣,陈铃峰,徐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刘雨建,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章素生,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温建生,男,汉族,1994年1月21日出生,住霞浦县。被执行人陆耿其,男,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徐圣华,男,汉族,1996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小荣,男,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钟尧,男,汉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范义荣,男,汉族,1996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铃峰,男,汉族,1995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徐彬华,男,汉族,1995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雨建等罚金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安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78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以及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财产未申报又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