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许来兴与李开明、魏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来兴,李开明,魏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193号原告:许来兴,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开明,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魏荟,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来兴与被告李开明、魏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来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来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元,减半收取为355元,由原告许来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