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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6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西想、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想,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603-1号申请人:刘西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玉华,女,汉族。刘西想与被执行人刘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代理审判员  刘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