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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柳某,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关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银行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