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湖州市练市新民纺织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恒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练市新民纺织有限公司,新昌县恒利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练市新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姚庄村。法定代表人:沈永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昌县恒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西路1021号。法定代表人:袁燕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练市新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恒利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870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新昌县恒利达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87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