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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固得旺贸易有限公司、缪亮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固得旺贸易有限公司,缪亮亮,缪锦平,王幼儿,缪晓文,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2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法定代表人蒋国雄,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固得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法定代表人缪锦平,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缪亮亮,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缪锦平,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幼儿,女,1962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62********,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东旭街**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缪晓文,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法定代表人姚兴舜,职务不详。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无锡固得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得旺公司)、缪亮亮、缪锦平、王幼儿、缪晓文、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崇广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固得旺公司立即归还交通银行借款本金6515339.95元,并支付利息1503134.13元(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及逾期罚息(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515339.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2、对固得旺公司的前述第1项债务,缪亮亮、缪锦平、王幼儿、缪晓文、纳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92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3619元,由固得旺公司、缪亮亮、缪锦平、王幼儿、缪晓文、纳鼎公司负担。后该案原告交通银行已将其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缪锦平名下的位于无锡市金太湖国际城1553、1554、1555、1562、1563、1564、1565、1566室房屋所有权,轮候查封了纳鼎公司名下的位于无锡市长江北路118号房屋所有权,轮候查封了缪晓文名下的位于无锡市金色家园14-801室房屋所有权;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缪亮亮名下的位于无锡市湘江路2-3-1101、1102、1103、1104的房屋所有权,决定将固得旺公司、缪亮亮、缪锦平、王幼儿、缪晓文、纳鼎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工商行政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的财产,本案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包征雄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