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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谢玉顺与梁日方又名梁雨明、宋国清又名宋希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顺,梁日方又名梁雨明,宋国清又名宋希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744号申请人谢玉顺,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日方又名梁雨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国清又名宋希庄,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0235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日方又名梁雨明、宋国清又名宋希庄在银行的存款12762.74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梁日方又名梁雨明宋国清又名宋希庄相当于12762.74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梁日方又名梁雨明、宋国清又名宋希庄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绍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