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家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606号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被告:高家贵,男。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博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