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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夏远高与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远高,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150号原告夏远高,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8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271-X。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远高与被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东南地质大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远高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远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远高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