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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陈某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陈某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714号原告:吴某,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艺,大连市金州新区海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被告:陈某1,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陈某1姐姐),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大连计算机学校教师,住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655-43号4-3-1。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民主广场3-1号17层。主要负责人:陈维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萍,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陈某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某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陈某、陈某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思若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人民陪审员  张忠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玉笛 来源:百度“”